「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讓消費者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例如7-ELEVEN、五十嵐以及這些文字及其所結合的圖案顏色等等。商標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白話說,就是避免商標被別人"搭便車"。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5)
除商標權之外,一般所稱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等事項。專利權主要著重國家產業技術的發展及提昇,而著作權則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目的,這些權利都有一定存在期限,惟商標權長期繼續使用所累積的商譽,得因企業永續經營的理念延展權利期間而不滅,且賦予商品極高的附加價值,堪稱為企業的第二生命。

  • 商標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用於競爭市場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權利若非權利人拋棄或已成為市場業界所通用名稱或標章而喪失識別性外,可一再延展使用其權利。
  • 著作權主要保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須由著作人個別運用智慧、技巧獨立完成,故需具有原創性,而無需達到前所未有的獨創性地步。著作類型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視聽、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一般著作財產權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 專利保護為鼓勵發明、創新提昇國家整體產業水準,須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及產業上利用性等保護要件,賦予專利權人一定專用期間,著重其研究發展的成果,期限屆滿該產業技術即成為產業利用的公用財,使社會公眾普遍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