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業運作上主要是避免不肖競爭者"搭便車"的行為,也就是若無商標註冊,他人可以藉由運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使消費者混淆商品服務的提供者,藉以獲取不當利益,並有損商標權人商譽。
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2;§23Ⅰ○13;§30Ⅰ○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