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白話的來說,商標類似一個暱稱,好記好認,比較容易被消費者記得。如果不同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暱稱,就會引起他人的誤認,商標混淆誤認的道理也約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