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中的文字、圖形、記號、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應足以區別商品/服務來源而具商標識別性,且商標經註冊後,商標權人對該註冊商標即享有專用及排他使用的權利。故商標整體觀察具有識別性,惟商標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文字或圖形,為避免因該部分致有不得註冊事由,或註冊後是否得就該部分單獨主張權利產生爭議,申請人得聲明該部分(文字或圖形)不得與商標分離而單獨請求專用。申請人斟酌下列情形是否須聲明不專用:(商§19)

  • 商標中包括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文字或圖形。
  • 刪除其中部分的文字或圖形,則喪失商標的完整性。
  • 申請人聲明該部分應不與商標分離而單獨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