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要能註冊才有保障,否則不僅他人仿冒無法禁止他人使用,有時甚至還會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虞。商標要能註冊,設計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 不要以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申請註冊,因為商品的說明是業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獨占使用,顯然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所以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商品說明作為商標。例如以「殺蟑」使用於殺虫劑,「潔淨」使用於洗衣粉等文字均為該使用商品的說明。但「克蟑」、「一匙靈」使用於該等商品,因非業者習慣上或事實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顯表示商品之說明。
  • 不要與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
  • 不要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
    保護著名商標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商標法並列為禁止註冊事由。著名商標的保護不以在我國已註冊為前提,只要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即已足,且其保護不以著名商標所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尚及於不類似的商品。所以不要以為著名商標未在我國註冊,就可仿襲使用或矇混註冊,違反者,著名商標權人得請求停止使用或請求評定其商標應予撤銷,而蒙受損失。
  • 不要以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換言之,以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為商標法所禁止,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