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商標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能力與特性,設計商標應著重以下各點:

  • 應具特別性

商標若具有與眾不同的特性,在眾多的同類商品中自能凸顯自己的商品,使消費者產生深刻的印象。具特別性的商標一般較易懂、易唸、易記。例如穩潔、一匙靈、好自在等。

  • 應具象徵性

商標若將公司的經營理念、產品特性、功能、性質反映在商標內,使消費者從商標就可瞭解公司的經營理念及產品特性。例如「美好挺」使用於衣服,「克蟑」使用於殺蟲劑均能完全顯示產品的特性及功能。又如衛浴設備的「和成HCG」,原來為生硬、刻板的印刷體,後來改為字母線條優美、柔和並具現代感的「HCG」,就是把公司的經營理念-創造潔淨、優美、舒適的生活,設計到商標中。

  • 應具獨創性

商標若非沿用既有的辭彙或事物而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例如電腦商品的「IBM」,音響商品的「SONY」,奶粉商品的「KLIM」,腳踏車商品的「捷安特」都是自創字,具獨創性,識別力極高,他人使用難以說是偶然而不是襲用,而受商標法較高的保護。至於較為習見的文字,因不具獨創性,他人使用於不類似商品即難說係屬惡意,因此企業在發展關係企業及多角化經營時,就會遭遇到商標已被他人註冊的情形。

  • 應盡量與企業名稱相一致

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來源,且為營業信譽的表徵,因此商標與企業名稱一致,其廣告及使用可達相輔相成的效果,更可累積消費者印象。惟商標與企業名稱登記分屬商標法及公司法不同法規範,可先行至各主管機關網站所提供登記資料進行檢索;商標註冊資訊可查詢智慧局網站→商標→商標資料檢索http://203.69.69.28/TIPO_DR/index.jsp;公司名稱登記資訊則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系統http://www.moea.gov.tw/~doc/ce/cesc1004.html,避免有時因商標被他人登記為公司名稱,或公司名稱被他人註冊為商標,致消費者混淆,造成商標糾紛。